ISMS-C-10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参考模版,仅供参考

  1. 目的
    为加强组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全有效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防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办公区域范围内所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 职责
    3.1 信息安全部
    管理视频安防监控账号和权限分配;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视频取证分析。
    3.2 运维部
    维护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运行状态;
    定期检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情况。

  4. 相关文件
    《物理安全管理策略》

  5. 内容
    视频监控系统须24小时对重要防范区域进行监控录像;
    除组织领导、信息安全部和运维部成员外,非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系统;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所拍摄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做好安防监控保密工作,不得任意公开,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
    禁止擅自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监控系统设备故障时,应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任何人不得中断监控,不得修改系统的运行程序,运维部需要建立巡检制度,至少每周检查确认一次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文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必须向信息安全部通报并立即处理;
    执法部门公务查阅监控录象资料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报告并经组织相关领导批准,填写相关记录,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
    不得利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6. 记录
    《视频监控系统巡检记录表》
    《视频监控录像调取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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